巴中市再提伤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
2014/6/23
近日,巴中市根据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有关规定,依据2013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,再次提高残疾军人(含伤残公务员、伤残人民警察、因战因公致残人员)护理费标准。
根据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巴中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6825元计算,因战、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87元提高到1534元;因战、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30元提高到1228元;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72元提高到921元,平均增幅达到19%。(吴坤峰)
|